(一)补领结(离)婚证条件
(1) 当事人依法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2) 现今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3)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补领结(离)婚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 当事人有效的常住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和复(2) 印件);
(3) 原姻登记机关登记档案记录证明,(4) 原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5) 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婚姻状况的证明(村、居委会证明、户口本上的夫妻关系的记载和遗失原因说明),(6) 遗失档案的机关应出具档案遗失证明。
(4) 补领结(离)婚证登记程序
申请——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补领结(离)婚登记证声明书》——审查——当事人签字——补发证书
补办结婚登记、复婚登记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程序与结婚登记相同。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 条件和应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1)当事人目前的婚姻状况必须是未婚、离婚或丧偶;
(2)当事人必须亲自到本婚姻登记处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由本人签名的并经公正机关公正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未婚者提供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者提供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出具法院认定生效的判决书);丧偶者提供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注有配偶死亡时间的丧偶证明;
(4) 大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二张。
(二)办理程序
当事人(委托人)申请——填写《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查阅档案——复核——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八、办理事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符合结(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退回证件、证明材料并告知退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