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马怀德
【马怀德】: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
[sophia1280]:马教授,围绕能否强制婚检所产生的法规冲突,是否意味着我国行政法体系仍不完善,人们的“守法”意识、“执行”能力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您对此如何评价?
【马怀德】: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与民法、刑法相比,的确是最复杂、层级最多、最容易发生冲突的一个法律体系。在这种法律体系下,即使人们有很强的守法意识,也会发生执行过程中的冲突。所以,法规发生冲突是难免的,关键是要有一个解决冲突的有效机制。当然,随着人们守法意识的增强、执行能力的增强,总体上也会减少冲突,或者是有效地解决冲突。
[1441号决议]:不需要强制婚检,几千年都过来了,没见人都变成傻子、跛子。
【马怀德】:婚前医学检查对于一个国家的保健事业来讲,还是有意义的。关键是不是要强制婚检还是自愿婚检,是有偿婚检还是免费婚检,如果都是免费带有福利性质的,能够保护个人隐私的婚检,我想大家可能是会接受的,也会对优生优育起到有益的作用。
[丛林漫步]:马教授,现在都强调尊重个人隐私,如果采取强制性措施就相当于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侵犯,这是否与我们国家强调尊重人权的现实情况相悖?
【马怀德】:不能一概排斥政府的所有强制性的措施,也不能认为强制性措施都是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侵犯,如果是国家管理必要的一些强制措施,又有合法依据。那么,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均具有保护作用,不会产生与尊重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冲突的问题。婚前医学检查的确存在如何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应当在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采用自愿的、免费的婚前检查。这样才能够被人们所接受。
[赤县农夫]:嘉宾,人们为什么反对婚检呢?
【马怀德】:人们反对婚检的理由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婚检走过场,不起任何作用;第二是婚检变相收费,人们不能接受,有时费用还很高;第三,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婚检对优生优育、降低缺陷儿童出生率有明显的作用。当然,婚检容易泄漏个人隐私,也是人们反对的理由之一。所以,从反对婚检的理由中,我们能够找到改革、完善婚检的一些出路。实现免费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有实质意义的不走过场的婚检。
[心泊天下]:是否需要全国人大会同卫生、计划生育、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一次调研,拿出方案,平息争议,达成共识?
【马怀德】:我同意这位网友的建议。当法律之间、法规之间、法律和法规之间发生冲突,或者人们理解发生重大分歧时,应该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与上位法冲突的规范进行审查,并且拿出符合法律原意的修改方案,所以现在亟待评估《母婴保健法》,以及《实施办法》、《实施条例》,与《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之间的冲突,选择应当适用的规范。
[我为峰]:马教授,您个人更支持自愿婚检还是强制婚检?
【马怀德】:我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婚检仍然是必要的,但不应该是强制性的,要用各种政策引导、鼓励人们选择婚检。如果大家都能认识到婚检的意义,我又不为此付出太多的成本,那么自愿婚检、免费婚检都不是坏事,而且这跟婴儿的强制免疫不一样,因为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将强制婚检作为登记的条件。而婴儿的接种免疫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是政府强制实施的,似乎这两个问题不能类比。
[机器猫喵]:您认为如何解决山区农民的婚检问题,是不是应为农民进行免费婚检?
【马怀德】:从婚检的作用和意义上来看,全民实现免费婚检都是必要的,尤其在农村。医疗条件比较差,负担比较重的农民更应该享受免费的婚检。当然,解决免费婚检最大的难题是费用问题。我认为从政府的财力上看,还是可以承担的。而且对全民的保健事业、对优生优育、对减少日后发生的费用都是值得的。
[凤尾潇潇]:赞成恢复强制婚检的人有一个理由,就是说近期新出生“问题婴儿”增多,我觉得这很难说站得住脚,取消婚检才一年的事,有这么神吗?谁有明确的统计数据吗?嘉宾怎么看。
【马怀德】:我和这位网友的感受差不多,现在我们谈问题,一般都拿不出准确的数据作为证据,虽然我们知道婚检率下降了,但问题因而是否真的增多了?是因为什么原因增多了?这些问题都缺乏准确的数据加以佐证。所以恢复强制婚检,用这个理由有点牵强。
[凤尾潇潇]:请嘉宾说说这个婚检的争论将会向何处去?婚检最终的命运怎样?
【马怀德】:我个人认为这次的婚检之争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暴露了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解决这个冲突有赖于相关的立法机关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审查并最终确定法规的效力。另外一个意义就是在强制婚检被取消一年多后,人们开始反思婚检的价值和意义。所以,也许婚检会变相恢复,但希望不是强制婚检被恢复。而是免费的、实质的、有作用的婚检,在人们自愿的前提下被选择使用。
[网友钟馗2]:再次问嘉宾:什么样的病不许结婚?婚前都检查哪些项目?不会不知道吧?
【马怀德】:按照《母婴保健法》下列疾病需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不易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的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还有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噪狂抑郁症等这些病都是需要检查的。如果患有这些病,是要考虑暂缓结婚或者禁止生育,或者禁止结婚的。
[寺内传人]:嘉宾,婚检要是也像河南上蔡采血的人搞成交*污染了,谁负责?
【马怀德】:如果是自愿婚检,因为婚检机构的过错造成感染的话,当然是婚检机构负责。但如果是强制婚检,恐怕就有政府一份责任。具体责任的分担要看政府的行为是不是违法,婚检机构的行为有没有过错等一系列因素。
[屋大惟]:马教授对部分省份提出强制婚检,实行部分免费自愿婚检的做法怎么看?广东省政协视察团提出有必要在广东恢复强制婚检,只实行部分自愿婚检;上海也提出考虑恢复强制婚检;四川部分计划生育和卫生系统代表也提出强制婚检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一刀切”地“强制”“自愿婚检”是不是走了另一个极端呢?
【马怀德】:婚检不仅关乎结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且关系到部分公共利益。我不主张恢复强制婚检,希望政府引导、鼓励、采取措施,实现自愿婚检。现在有部分省市提出恢复强制婚检,我认为是在走回头路。既没有考虑《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法》已经取消强制婚检的现实,也没有找出婚检的替代方案。所以,这种想法还应该再斟酌。
[凤尾潇潇]:黑龙江民政部门目前还要按《婚姻登记条例》执行,该部门称:如果强制执行婚检,新人可以告他们行政不作为,是这样吗?
【马怀德】:民政部门在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时,是不是要考虑《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的确是个问题。假设只执行《婚姻登记条例》,当然不能要求当事人出具婚检证明。但是,在黑龙江省人大制定的《母婴保健法实施条例》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民政部门的确面临着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要按婚姻登记条例执行,不能提出强制婚检的要求。另一方面,又不能置黑龙江省法律予不顾,根本不考虑婚检的问题。我看民政部门不管怎么做,都有他们的难处。所以当务之急是审查《婚姻登记条例》,以及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法实施条例》,这两个法规的合法性,以保证法律法规的统一。
[步实]:如果自愿婚检,很可能会有一方愿与一方不愿意的状况,从法律角度讲怎样保证双方利益?
【马怀德】:婚检是指对结婚双方的医学检查,如果一方愿意,另一方不愿意,说明没有问题自愿婚检。所以,重要的是要用免费保护隐私等一系列政策鼓励和引导双方当事人都进行婚检。当然,一方愿意,另一方不愿意可能也说明了双方在这个问题的认识和信任上还不够默契。如果是对双方健康有益,对生育有益的事情,恐怕还是有必要实施婚检。
[你是风儿我是沙]:嘉宾,实行免费婚检就将婚检完全变成了服务,你认为这个任务是地方的医院负责还是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如果相关部门因为没有利益失去积极性,这个婚检的形势还真要“恶化”了,这就是部分人士提出“强制”并且“有偿婚检”的理由。你认为,在若大一个国家贫富差距不同、各地行政能力不一的情况下,自愿的、完全免费的婚检,可能吗?
【马怀德】:免费婚检这个职能由医院承担还是其他政府部门承担,并不重要。当然,如果没有任何利益,可能谁都不愿意承担,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向提供无偿免费的其他救助福利一样,由卫生或者是计划生育部门承担。我认为国家再大、地区差异再大,如果是一个有益的、必要的保健措施,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实现的。既然我们能做到,免费义务教育,为什么不能做到免费婚检。
[物物而不物于物]:马教授对取消强制婚检导致新生儿缺陷率上升这一事实视而不见,不配专家,只配钻家。
【马怀德】:谁说强制婚检就可以遏制新生儿缺陷率的上升,需要数据说话,需要证据。如果只有走过场的强制婚检,只有高收费的强制婚检,我才向新生儿缺陷率同样不会下降。强制婚检到底挡住了多少不适合结婚生育的夫妻,恐怕得做实证调查研究,才有结论。
[新意思]:马教授,我与一女才结婚,她母亲有哮喘,我新近了解到这种病可以遗传,这让我很担心,我可据此提出离婚吗?
【马怀德】: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但是,这里所说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传染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而遗传性疾病又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是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易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哮喘不属于这类遗传性疾病。所以,也没办法据此提出离婚要求。好好过吧!
[大刺猬]:马教授,不要回避我的问题,如果我是黑龙江居民,可以对省人大出台《母婴保健法实施条例》这一 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吗?可以告省人大违法吗,法院会受理吗?
【马怀德】:谢谢你提出的这个问题。省人大制定的《母婴保健法实施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如果你对该地方性法规不满,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的意见,至于是否启动审查程序,要看全国人大对该条例的基本判断。因为《实施条例》不是行政行为,所以不存在向法院起诉的问题。即使告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受理。
[我是九斤老太]:请马教授说说“强制婚检”有什么害处?
【马怀德】:强制婚检,第一是违背人们的资源选择,容易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特别是很多医疗保健机构借强制婚检搭车收费,引起人们反感。从申请登记结婚的人来看,它又多了一道手续,有点强人所难。所以在人格尊严和隐私没有有效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再搭车收费无法根除的情况下,取消强制婚检是正确的选择。
[我是九斤老太]:请教嘉宾:法制网报道:杨建顺教授说‘强制婚检并不违法’,您有何看法?
【马怀德】:主张黑龙江省《母婴保健实施条例》并不违法的观点不在少数,我认为判断一个地方性法规是不是违法关键要看它和上位法的关系。《母婴保健法》并没有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相关内容。而黑龙江省的条例却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我认为,作为《母婴保健法》的下位法不应该超越上位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什么条件下予以登记的义务。关于婚姻登记的问题,应当尊重《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法》的规定。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都没有明确提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条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黑龙江省的条例与母婴保健法不完全一致,与《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更是明显冲突。在《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之前,地方性法规不宜越权规定婚姻登记的内容。
[物物而不物于物]:马教授:作为法学专家不能理论来理论去,任何法律终究是要为现实服务的,脱离现实的法就不是好法。
【马怀德】:我们一晚上都在探讨“婚检”这样一个现实问题,而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关系以及冲突更是一个我们已然面对的现实问题。所以,你我都没纯谈理论,也没脱离现实。我倒是希望通过这次强制婚检的法律争议能够促使立法机关制定统一协调不冲突的法律,也更希望网民朋友们关心中国的法制,而不只是说气话。
【马怀德】:都是一孔之见,都是在交流,说得不对,以后欢迎批评,再讨论吧。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