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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置: 280孕育网 >> 新婚 >> 婚姻法律 >> 正文 今天与您的宝宝一起成长-280孕育...  [2007年11月14日]
婚检凸显法律冲突

近期,社会关注的黑龙江婚检立法事件,炒得沸沸扬扬,又一次让婚检的强制与自愿成为焦点。与此同时,人们更为关注的是——

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保留了一条规定:“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一致。有人认为,这是在该地区“恢复”了强制婚检。

而两年前实施的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已取消了强制婚检,实施自愿婚检。新《婚姻法》对强制婚检也未作规定。

立法如何统一?制度如何设计?婚检遭遇两大尴尬。

法制呼唤统一

两年前的争论

两年前,当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时,关于婚检的强制与自愿引起了争论:

一方面,1994年出台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一方面,2003年7月30日,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则以新《婚姻法》没有规定“强制婚检”为主要依据,规定简化手续,婚姻登记不用婚检证明。

这一条,曾导致各地的卫生部门和民政机关之间出现了不同意见。

结婚,是否要过“婚检槛”?在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前,相关部门的意见似乎一致了: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指出,新《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强制规定婚前检查,把是否做婚前医学检查的权利交给当事人。

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则表示:当事人是否婚检完全自愿,各地不得搞强制。

争论似乎可以结束了。但从法律上来看,却还留了条“尾巴”:照理,相关部门应就此提请修改《母婴保健法》,但事实上它仍是“原封不动”。

黑龙江认为“立法有据”

今年6月,《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在修订后通过。据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办副主任江洪波介绍,该条例在2000年已经出台。一些报道称,本次修订是“因黑龙江省婚检率下降、病残婴儿出生率增高而把自愿婚检变成强制”,这是不准确的。省人大这次修改这一条例,主要是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这次修改只是就该法中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几个条款作了改动,而原有条文因不涉及《行政许可法》,并未作任何改动。其中,就有关于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保留了如下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等。

条例一出,争论迭起。许多人认为:该地方性法规与《婚姻法》和新《婚姻登记条例》相悖。

对此,江洪波表示,这一条例是根据《母婴保健法》制定的。因为这部国家法律有关于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所以,我们的地方性法规中也一直有这一条款。但事实上,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我省就停止了强制婚检。

该听哪部法律的?

《母婴保健法》没有取消强制婚检,新《婚姻法》却没有规定强制婚检,是这次法律冲突的根本原因。

法律规定不一致,究竟该听谁的?对此,法律专家也各持己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依据的是《母婴保健法》。但《母婴保健法》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已经被新《婚姻法》所取代。后者没有强制婚检的立法本意,也并未要求结婚登记以婚前医学检查为前置程序。前者制定于1995年,后者修订于2001年。按《立法法》规定:新法优于旧法。

但也有专家提出,修订后的《婚姻法》也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强制婚检,也应当认为是对强制婚检的默认。

立法统一是上策

针对黑龙江婚检立法事件,不少专家呼吁:尽快修改完善相关立法,保证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姜明安说,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机制:其一,《立法法》确立了法的效力位阶和法律规范冲突时执法者选择法律规范适用的规则。如: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其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其三,根据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建立了对法规、规章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

还有一点,也是对当前这一事件有重要意义的是,《立法法》还确立了裁决制度:“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姜明安说,当然,目前这些机制还很不完善,程序不健全,公众参与不足,并存在司法缺位。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则认为,当发现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后,有关部门应依法积极促进协调机制、裁决机制的启动,而不应一味地沉默。

的确,当务之急,是尽快解决法律上的不一致。立法者该行动了。

婚检何去何从

法律不统一,也反映了对婚检制度的争议。

实行自愿婚检,有关部门主要基于3个理由:尊重人权,保护隐私;现行的婚检,对预防出生缺陷缺乏针对性;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

自愿婚检实施两年来,“零婚检”、“低婚检”现象和出生缺陷率上升却引起了许多人的反思。

自愿,还是强制?婚检制度的设计仍须考量。

强制:侵犯了私权利

有人说,强制婚检彰显社会责任,自愿婚检则保障公民婚姻自由。

新《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但直到现在,国家仍未公布哪些疾病禁止结婚。一些专家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讲,婚权与育权要分开考虑。强制婚检,不是国际通行做法。

姜明安说,公域和私域存在着质的区分。婚检是私中有公。男女恋爱、结婚是私,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却是公。对于私域,比如恋爱、结婚,国家不能强行用法干预。对于公域,比如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国家人口素质,国家可以强行干预,但不必须强行干预。如果不必强制,也有较为有效的方案更好。因此,婚检应当是自愿的,而不应强制。

自愿:难防出生缺陷

自愿婚检后,虽然政府仍然不断强调“婚检有益下一代健康”,但收效甚微。去婚检,逐渐变成了“有病的不肯来,没病的不想来,认识不足的不会来”。很多新人,甚至认为婚检是自添麻烦。

且看两组数据:截至2002年底,全国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78.6%,农村达到59.4%。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

在7月26日由国务院妇儿工委、民政部、司法部等7部委召开的“尊重生命尊重爱———‘婚前医学检查’研讨会”上,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赵少华说:“婚前医学检查从‘强制’改为‘自愿’后,全国婚检率迅速下降。长此下去,对家庭、社会及母婴健康、出生人口素质的影响将是非常严重的。”

争论:仍在继续

尽管婚检问题备受关注,国家相关部门却一直没有正面回答。

姜明安认为,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不完善是法律冲突的原因之一。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可以在这场婚检强制与自愿的大讨论中,不断地扩大和完善社会公众参与国家立法和决策的途径和形式。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自愿婚检,一些地区纷纷探索新模式。比如,婚检免费。在上海,计划年内全面推广免费婚检。当然,能否用经济激励方式带来高的婚检率,我们拭目以待。

还有一些人则认为婚检应该强制,但可以免费。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说,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在目前的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下,自愿婚检是行不通的。

于安说,法律不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但法律要一致。无论婚检是自愿还是强制,又是否应当免费,立法者必须在公众深入的参与下,确立最为合理的模式,并用法律先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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