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要依据政策规定和根据育龄夫妇的生育状况和身体状况,因人制宜,区别对待,落实相应的安全、简便、可*的避孕节育措施。具体要求:
1、对年龄小于23周岁的已婚未育妇女,要说服其采取综合避孕措施,首选方法是使用避孕套或阴道隔膜等。
2、对婚后已生育有一个孩子的妇女,要及时安排落实节育措施,首选方法是放置适宜的宫内节育器,对个别不适应者,经批准可改用避孕药具。
3、对已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一方应首选结扎措施,个别不适应者经批准可改用药具。
4、对计划外怀孕(包括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而致怀孕的),查无禁忌者,应尽早落实补救措施。
5、对施行绝育术后丧失子女,符合再生一个孩子政策,本人又要求生育者,需经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并出具体证明,方可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吻合术。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同意取出宫内节育器。
(1)、已绝经无生育能力的妇女;
(2)、因节育器断裂、出血及并发症要更换节育器或治疗者;
(3)、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可再生一个孩子者;
(4)、经同意变更节育措施者。
除上述原因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不经批准擅自取出宫内节育器,违者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