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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置: 280孕育网 >> 妈妈生活 >> 家庭律师 >> 正文 今天与您的宝宝一起成长-280孕育...  [2007年11月14日]
婚前通奸怀孕,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者通说解释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有学者称之为“公序良俗”原则,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应当属于违背该项基本原则的行为,“性道德为善良风俗之基本内容。依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这类行为无效对于维系社会起码的道德秩序至关重要,这也是公序良俗原则作用的重要领域。”③周、徐两人通*虽然有违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但不属于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行为。权利滥用有其构成要件,一是须有正当权利存在或与权利的行使有关;二是须行使权利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三是须具有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故意。在本案中,周、徐两人通*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许某人格权的损害,但由于发生在周某与许某结婚之前,周、徐两人并不具有损害许某人身权利的故意,因而周、徐两人的行为也未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综上所述,周、徐两人通*既不违反法律明文设定的义务,也未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因而两人的通*行为不属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周、徐两人与许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

  关于许某主张的抚育费损失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存在四种意见。一种意见为“事实扶养关系说”,认为许某与某甲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而许某要求返还抚育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许某丧失劳动能力后,有权要求某甲承担赡养义务。第二种意见为“侵权说”,周、徐两人的行为侵犯了许某的财产权,故周某、徐某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为“无因管理说”,认为周、徐与许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第四种意见为“不当得利说”,认为周、徐与许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笔者同意“不当得利说”。

  关于“事实扶养关系说”。在我国,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一是基于亲生血缘关系,二是基于合法的送养、收养行为,三是基于继父母抚育继子女的事实,仅仅共同生活并支付抚育费用不能必然地形成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欺诈性扶养应予补偿”原则④,以及收养被拐卖的儿童,在收养人与被拐卖的儿童之间不能形成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即可佐证上述观点。在国外和有关地区,为了维护亲权和子女的利益,在婚姻家庭法领域还存在两项制度,“婚生子女之否认”制度 ,即“如夫妻之一方能证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认之诉”;“认领”制度,即“生父对于非婚生子女,得随时认领,经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⑤在本案中,许某与某甲之间没有亲生血缘关系,也不存在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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