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胎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280孕育网]
首 页
新 婚
两 性
孕 前
妊 娠 期
胎 教
分 娩
育 儿
营养饮食
妈妈生活
疾病防治
心情故事
宝宝动画
孕育知识
宝宝空间
妈妈论坛
位置:
280孕育网
>>
妈妈生活
>>
家庭律师
>> 正文
今天与您的宝宝一起成长-280孕育... [2007年11月14日]
位置:
280孕育网
>>
妈妈生活
>>
家庭律师
>> 正文
今天与您的宝宝一起成长-280孕育... [2007年11月14日]
死胎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
一、死胎被当作医疗废物被医院擅自处理引发的案例
原告焦某怀孕之后,由于患感冒,在一个无照经营的诊所治疗过。随后其胎儿的胎动逐渐减少,到某医院治疗时,胎儿已经没有胎动,诊断为胎儿死亡。 如果进行阴道分娩,可能会对焦某的生命造成威胁,因此,焦某被转到另一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2005年3月4日凌晨,她产下一8斤重的死胎。焦某及其夫向警方举报无照经营诊所的问题,需要对死胎进行尸检以作为证据。但焦某等在找到该医院的医生要求领回死胎的时候,医院告知他们,该死胎已经作为医疗废物被处理掉了。其理由是,法律意义上的尸体对应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死胎在母体中就已经死亡,没有经历出生的过程,因而不是尸体,应当像胎盘等一样按照医疗废物对待,院方有权自行处置。如果患者需要保存,则应当事先声明并交纳保存费用方可。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等损失4.5万元。
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死胎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应当归属于何方所有?应当怎样进行司法保护?如果认为死胎属于医疗废物,那么医院自行处置就是合法的。如果认为死胎属于物的性质,那么就存在物的支配权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本案具有特别的典型意义。
二、由于胎儿没有出生不具有法律人格,因而死胎不是尸体
死胎和尸体确有不同。尸体是自然人死后身体的物化形态,因而尸体具有特别的意义,尸体本身具有三种特殊的利益因素,即死者的人格利益因素、亲属的身份利益因素和社会的伦理道德因素。法律保护尸体的法理基础,是法律对自然人死后的身体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
相比较而言,孕妇产出的死胎没有经历出生的过程,没有以人的形态存在过,自始就没有享有过法律人格,也没有享有过民事权利。因此,不能认为“死胎就是尸体,就应当完全按照尸体的保护方法一样进行保护”。
三、死胎是作为人的先期形态即胎儿的生命力丧失的表现形式,同样具有尸体所具有的特殊因素
但是,如果就此认为死胎不是尸体,因而就不予法律保护,也是完全不对的。死胎与尸体具有相同的性质,即死胎也具有物的属性,但不是一般物,而是特殊物,对于死胎的法律保护,是向人出生前的延伸保护,即人的先期人格利益,保护的是人的先期形态的身体利益。因此,死胎不是医疗废物!它具有人类尊严和感情,具有人格利益因素以及近亲属的身份利益因素。认为死胎是医疗废物,就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对人的感情的亵渎,对死胎中包含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亵渎。
产妇的胎盘被认作医疗废物是可以的,因为胎盘与尸体以及死胎的性质不同。胎盘是分娩时产出的人体组成部分,脱离人体之后,就不再是人体的组成部分,不再是人格的载体,变为物的属性。但是如果将胎盘也当作医疗废物擅自处置,从伦理道德上观察,没有大的问题,但是却存在是否侵害所有权人的权利问题。因此,也不能轻易地处置,否则也面临涉及侵权的起诉。
四、对死胎享有的权利不是完全所有权,有必要进行法律限制
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因此,对于死胎应当确定所有权人。首先,死胎的所有权不能归属于死去的胎儿,因为它没有出生过,也不存在享有权利的问题。其次,死胎也不能由医院享有所有权,而正是由于医院认为死胎是医疗废物,他们才享有所有权,有权进行处置,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而且也不符合社会伦理观念,社会心理也不能接受这样的意见。最后,应当确定的是,死胎的所有权归属于产出死胎的产妇。
确定死胎的所有权归属于产出死胎的产妇,基于以下理由:第一,死胎是产妇的身体组成部分,脱离了她的身体,就变成了独立的物。这种物的所有权,由产妇原始取得。第二,产妇与胎儿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如果胎儿出生,产妇就是出生的婴儿的母亲。死胎产出,尽管它没有法律人格,但是它曾经有可能与产妇形成母子的身份关系。因此,死胎的所有权归属于死胎的产妇,是有身份权的基础的。第三,按照社会伦理观念,即使是胎儿,怀孕的孕妇也是他的母亲,认为死胎的产妇是死胎的母亲,并且其母亲作为死胎的所有权人,也有坚实的社会基础。
分娩死胎的产妇对死胎所享有的所有权并不是完全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更多的是对死胎的身份关系的承继和对死胎感情的保留,并且不能用以收益、抛弃、长期占有死胎而不处置等为其内容。这种所有权的内容是:第一,对死胎享有管理和殡葬的权利;第二,对死胎享有部分处分权,但仅限于不违背善良风俗的死胎捐献与合法利用;第三,对于捐献死胎给予补偿的收取权;第四,当死胎受到侵害时,享有防止侵害、损害除去的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五、对于死胎可以采用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
死胎既然具有物的属性,同时又具有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伦理道德因素,因此,其基本保护方法为物权保护方法,同时兼采人格权保护方法。
依据物权的保护方法,对于侵害死胎的,死胎的所有权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请求司法保护,也可以基于侵权请求权请求司法保护。物权受到侵害,死胎的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权请求权,请求除去侵害、消除侵害后果以及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依据侵权请求权进行保护,受害人应当证明侵权责任构成,即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要件。未经死胎的所有权人同意,医院方将死胎作为医疗废物擅自处置,其违法性在于医院方不是死胎的所有权人,而是死胎的所有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不作为的法定义务,它违反了保护死胎的不可侵害义务,具有违法性,其行为方式为作为;损害事实则表现为侵害了死胎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并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其损害具有双重性;其他的因果关系要件和主观过错要件不言自明,本案均已具备。因此,本案医院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医院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等责任。
兼采对人格权的保护方法,对于侵害死胎的,既可以确定一般的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确定侵害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保护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基本救济方法,对于一般的物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的损害并不适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侵害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的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作出了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一个特例,其原因就在于这样的特定纪念物品具有人格利益因素。死胎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当然可以采用精神损害赔偿方法救济损害。但是,对于死胎保护的法律适用,并不适用这一关于特定纪念物品的规定,而是类推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三款关于“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确定对死胎的法律保护方式。
确定侵害死胎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对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法官应当斟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上一篇:
丈夫伪造离婚证偷偷卖房怎么办?
下一篇:
丈夫不满孕妻唠叨起诉离婚
【字体:
】
点击数:0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
孕产名词解释
::
查看更多
>
安定期
超声波
白带
基础体温
妊娠搔痒
回旋异常
宫外孕
静脉曲张
预产期
高龄分娩
胎盘功能不全
前置胎盘
妊娠高血压疾病
妊娠纹
验孕药
妊娠忧郁症
多胎妊娠
风疹
LDR
羊膜穿刺
产后阵痛
宫缩剂
胎盘早期剥离
分娩出血
剖宫产
袋鼠护理
申领准生证
280孕育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280孕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未注明的文章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Email连系我们。
·
与宝宝一起成长
女性安全期测试
女性生理周期计算工具
最易受孕日期查询
生男生女查询页面
女性三围测杯罩类型
健康状况指数查询
宝宝血型查询
分娩日期自测
宝宝祈愿板
求取观音灵签
周公解梦280版
更多,点击进入280百宝箱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80后”投资部落:富...
买股票不如买股权
孕妇装,巧打点
三十女人可以精致到底...
白领平衡家庭事业注意...
女白领们的24小时保湿...
莫让美腿添“青丝”
儿童节礼物变投资
我做太太的理财另类经...
出游肌肤的保养重点
快来关注你的三围保养...
走出过敏肌肤的保养误...
中国女性画眼影8点必...
单身到结婚:在年收入...
五条法则让你变得富有...
单亲家庭理财保障放首...
热门栏目导航
新婚夜话
蜜月旅游
避孕常识
性爱技巧
孕前须知
孕期知识
生男生女
流产专栏
初次怀孕
怀孕症状
胎儿发育
不孕不育
胎教音乐
胎教方法
胎教故事
胎教知识
产前征兆
产后恢复
月子学问
产后疾病
孕期饮食
母乳喂养
婴幼儿哺育
宝宝食谱
服饰美容
减肥健身
家庭理财
时尚孕妇
育儿方案
儿童疾病库
母爱倾情
爸爸故事
:: 280孕育指导 ::
怀孕期
产后期
婴儿期
幼儿期
怀孕一月
产后一月
婴儿一月
幼儿一岁
怀孕二月
产后二月
婴儿二月
幼儿二岁
怀孕三月
产后三月
婴儿三月
幼儿三岁
怀孕四月
产后四月
婴儿四月
幼儿四岁
怀孕五月
产后五月
婴儿五月
幼儿五岁
怀孕六月
婴儿六月
怀孕七月
婴儿七月
怀孕八月
婴儿八月
怀孕九月
婴儿九月
怀孕十月
婴儿十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关于本站
版权申明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招贤纳士
Copyright (C) www.280yy.com 2006-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606699号